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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允许设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诊疗项目的意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母婴保健机构准入的要求; 4、具有符合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

【办理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书》、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一览表。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4355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经办人受理——资料审查——卫生监督员现场踏查——经办人级专家现场审查——经办人及专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局长审批——窗口证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