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待遇办理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8号)
【申请条件】
享受待遇死亡人员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断(注销)表(村,乡镇,县级经办机构印章,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火化证明原件、乡镇机构和县机构档案原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路 18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348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4.《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5〕108号)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