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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延杰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30

 

 

延政复决字[2017]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任延杰,男,汉族,住所:延寿县延寿镇延新路新村商店。
  被申请人:延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金兆海,职务:局长。
  地址: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
  申请人请求:撤销延公(交警)行罚决定〔2017〕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因执法不公导致69岁老人在执法处罚时发生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没人管。
  在8月29日晚6时30分,我在天顺街自南向北行驶(电动车)到邮电局路口与自东向西行的刘延玲(奔驰车)刮撞。因她车速太快,我已经过行驶至路的80%(路宽13.5米),她在路上时只过20%(路宽9米),我如果不踏车闸,她就撞我了。我车停下了,她没采取任何措施,速度太快,刮撞我的车前面,她车的后部。这样延寿交警队判我负主要责任,她负次要责任。以延寿县公安局法治科批因我没有牌照、没有证,罚款贰仟元,拘留十五天。我当时不服,在争执中发生心绞痛、冠心病,在德康医院测血压,高压188,低压108,然后交警队把我送到看守所,当时看守所拘医测血压,高压200,低压120,当时拘医看病情危险,又找药给我服,拘留所拒绝接收,交警把我送出门外,然后就不管了。第二天我受不了了去住院,和公安局有关人员打招呼,没人管(有诊断书、医疗票据复印件)。在27号下午有人到老客运站交警厅问什么时候开始办证,交警说有半个月了,那人又问电动车过去办过证没有,那个人说从来没有。电动车上市10年之久,交通法什么时候定的是机动车,在2017年8月29日以前交警没宣传没执行过,没给任何电动车办证,这证明过去没办过证,电动车牌照和证是交警大队办的吧,可是在2017年8月29日和两车刮碰时你朝老人要什么证,这足以证明交警队的处罚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我要求交警队对我的处罚有个说法。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认为任延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我局作出处罚的证据和依据:
  1、违法行为人任延杰陈述未取得及订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卷宗第十四页至第十九页)。
  2、证人刘延玲证实与任延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卷宗第二十五页至第三十一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卷宗第二十四页)。
  4、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笔录照片(卷宗第二十五页至第三十一页)
  5、任延杰的罚款收据(卷宗第十二页)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卷宗第三十二页至第三十三页)
  7、司法鉴定意见书(卷宗第三十四至第六十五页)
  8、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卷宗第六十六页至第六十九页)
  9、返还物品清单(卷宗第七十四页至第七十五页)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卷宗第七十六页至第七十八页)
  11、送达回执(卷宗第七十九页至第九十页)
  12、违法行为人任延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卷宗第九十三页至第九十四页)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任延杰作出拘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处罚事先告知、复核并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本案中,经复议机关调取延寿县公安局编号〔2017〕137号道路交通事故卷宗:经被申请人延寿县公安局委托的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延杰驾驶的无号牌无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并已告知任延杰鉴定结论及救济途径,且任延杰未表示不服或反对。故申请人任延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四轮电动车后与刘延玲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延公(交警)行罚决字[2017]359号、哈公交决[2017]第230129-260053364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