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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28

 

延政办发〔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寿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延寿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申诉和反映。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监察机关接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在本县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全县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或申辩后加重处理当事人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行为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真实。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程序:
  (一)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分别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受理。其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索要财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县监察局受理。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监察局依照职责,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调查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县监察局签署办理意见后,转送该被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所在的机关处理。该机关要在接到转办函后的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同时报告给县政府法制办或者县监察局。其中,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执法人员,按《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七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机构和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单》,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员限期改正,并视其违法情节和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必须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借机诬陷、诽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