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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行动分解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2-12

延政办发〔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寿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行动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延寿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行动分解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成“法治延寿”,根据县委、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路径,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优化依法行政环境,为建设优美、富强、文明、和谐的新延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县、乡镇政府行政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全社会法治意识得到普遍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得到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一律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政府不再审批。适时做好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全程服务保障机制。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对全县的重大项目,要组建工作专班,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发展。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努力营造审批事项最少、行政效率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力度,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政策调整的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限时审批。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防止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现象。
  3.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市场运行监管,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力争把五峰建成创业门槛最低、政策环境最优的山区县。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垄断性行业和食品药品等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法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4.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城乡一体的污染防治监控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长效机制。加大资源环境领域执法力度,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加大木材运输环节监管力度,规范木材流通市场秩序,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建设,严格执行凭证砍伐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采矿秩序,从严审批矿山开采项目,用市场行为推动矿山企业的整合;严厉打击乱挖滥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全面推行城市环境指标、企业环保行为信息公开和建设项目规划及环评公示制度,增强公众资源环境意识,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适时修改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和政府议事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政府法制机构要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开展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参与,进行合法性论证。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各方面法律服务资源,提升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具备相应资质及较高职业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聘。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建立“事前防、事中控、事后补”的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决策风险。
  (三)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县乡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强制管理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定机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涉及重大、疑难或专业性问题的,应当组织法律专业人才进行论证;对普遍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统一登记、有效期及备案制度。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制定机关方可正式行文;制定机关应当明确固定发文字号,统一登记发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不超过5年的有效期;进一步完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配套的清理制度,每年对当年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重新明确有效期并公布实施。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执法权力公示制、执法结果公开制、执法行为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级,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加大推进文化、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彻底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健全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救济权利。建立重大行政处罚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制度,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滥用行政执法权。推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对照行政权力目录,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频率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案卷评查查找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建立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又不执法扰民。要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和谐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对执法办案实行动态实时监督。
  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以联席会议制度、专题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例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联席会议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办案情况通报机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并作为有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
  (五)进一步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重点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做好清理、编制、修订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公开时效和质量,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便于公众查阅的场所免费提供查询。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推进行政权力公开。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工作流程图,实现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按清单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内外网信息交互机制,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之间、乡镇之间行政管理服务信息共享。加强对网上权力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推进办事服务公开。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行政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4.改进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 “一站式”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1.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公职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履职行为进行曝光。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管理,建立舆情处置、回应、公开机制。探索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有效途径。
  2.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建立完善述法制度,促进述法与述职述廉 “三位一体”,每年选择一批乡镇和县直部门向县政府全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好跟踪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
  3.依法实施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一个乡镇、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七)进一步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1.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和应诉职能。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出庭答辩应诉。加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
  2.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规范、便捷的矛盾排查、信息报告和调处责任制度。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机制,整合相关方面的力量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加强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依法信访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信访案件听证调查制度,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加快信访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解决问题。
  (八)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牢固树立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乡政府及县政府部门要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
  2.健全法律知识测试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考察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试力度;凡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各行政机关每3年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先奖励的依据之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本乡镇和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和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总责。县、乡(镇)政府每年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县、乡(镇)两级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细化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做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三落实”。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每季度初要向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季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政府是政府工作的底线和生命线。县乡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和宜昌市委二十四条意见的规定,把反腐倡廉建设拿在手上,一抓到底,切实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确保抓出成效。要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的体制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把不断改进政府职能和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动真碰硬地整治“冷、拒、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促进政府自身能力建设。要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不闯法律和纪律的“红线”。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努力提高政府自身能力,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工作的创新。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和装备保障。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寿县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度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