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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3-06

延政规〔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延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延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土壤环境安全,逐步改善和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规〔201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中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8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畜牧局、卫计局、住建局、林业局、经开区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工科信局、住建局、卫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2017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县。(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国土局、农业局、经开区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县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相关数据,加强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力争2018年年底前,建设完成延寿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教育局、工科信局、卫计局、林业局、经开区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防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县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水务局、公安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同时加入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对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国土局、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企业要自行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经开区周边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治监管。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工科信局、环保局备案;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工科信局、环保局负责)
  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每年要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镉、铜、汞、锰、镍、钒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县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县国土局、工科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进入园区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大涉重企业监管力度,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县环保局、工科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氧化汞、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发改局、工科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危险废弃物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控制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深入推进农业“三减”行动, 到2020年,全县化肥亩均施用量13.6公斤(折纯)以下,化学农药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比下降30%以上,秸秆还田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有机肥施用量达10万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局、农机总站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农药、农膜使用量较大的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试点乡镇实现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100%。(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公安局、商务粮食局、供销社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8月底前,完成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与关闭或搬迁方案,明确补偿措施及相关标准。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村屯庭院散养畜禽粪便要纳入农村环卫管理,实行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各乡镇政府负责)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和配套相应土地。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参与)
  5.减少生活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程建设,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全部得到妥善安全处置。各乡镇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到2020年,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管局、住建局和各乡镇政府按管理权限分别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妥善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土地改良、城市绿化、建筑材料等行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泥。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农业局、工科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
  1.划定质量类别。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农业局负责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林业局、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优先保护。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它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县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黑土保护。到2018年年底前实现耕地地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县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县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县环保局会同县工科信局、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确定延寿县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县环保局依据初步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与评估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环保局牵头,县工科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自2017年起,各乡镇政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依据。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房产局、环保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2017年7月起,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规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拟开发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污染地块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县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备案。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房产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国土局要结合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牵头,房产局参与)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工科信局、财政局、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6月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延寿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房产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乡镇政府要以拟开发利用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监督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乡镇政府要针对重点区域典型作物特征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省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绩效评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农业局、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县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等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我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体系。(县环保局、法制办牵头,县工科信局、国土局、房产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监管网络。县环保局应设置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单位应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络人。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络化城市管理平台,全面落实土壤污染监管职责,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县环保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监管执法。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县疑似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环境应急预案。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为重点污染物,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为重点行业,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执法与监管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工科信局、公安局、国土局、房产局、安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土壤环境样品库和流转中心。(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2017年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县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应急办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多元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以及积极向上争取加大支持,重点用于土壤污染详查,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可积极争取国家相关奖励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工科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县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人民银行延寿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定期公布全县及各乡镇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农业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网信办、信息中心、教育局、国土局、农业局、商务粮食局、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乡镇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房产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依法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农业局、国土局、工科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畜牧局、房产局、林业局、水务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延寿的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科信局、财政局、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按年度进行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相关责任。自2020年起,对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