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2号)和《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黑政办发〔2012〕48号)《哈尔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哈政发〔2006〕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省、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新规范、新要求,以及我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经深入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围绕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内容、格式、时限和追责部分,对现行《延寿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补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个方面的分级标准。
新修订的《细则》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为基础,充分征求了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县法制办把关审定。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法规性更强,更具权威性。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计9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分3条。明确了本《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几个重点名词解释。
第二章,分2条。强调了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各级各单位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及说明《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等级标准。
第三章,分4条。明确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原则,并重点规定了报告的几种情形:
第四章,分3条。明确了四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明确了预测预警类信息、重要事件、重点地区、敏感时段、特殊人群和上级机关调度类信息报送范围。
第五章,分9条,重点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强调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对突发事件信息要素做了硬性规定。
对搜集事发现场信息和特殊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分3条,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格式。
第七章,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强调了“第一时间”概念。
规定了几种具体报告情形和终报要求。
第八章,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了表扬、追责的具体情形。
第九章,强调了本《细则》执行中的法规地位。
四、解读机构
本《细则》的解读机构为延寿县人民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