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bet36在线开户门户网站 黑龙江省政府 哈尔滨市政府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1

 

延政办规〔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市直单位:
  经县政府第17 届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延寿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细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发生突发事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县应急办电话:53026030,53024508。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延寿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2号)和《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及其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以及中直省属在延寿县企事业单位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本细则所称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
  本细则所称信息报告工作,是指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分为首报、续报、终报)和归档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第四条(标★为重点,下同)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负责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县政府各直属部门、中省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突发事件。
报告主体要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各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报告。
  (一)说明: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县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市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省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需要省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国家级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国家级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电话:53024508)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三)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直属部门、中省市直部门值守应急机构是本地区(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本辖区(部门、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110、119、122、120等紧急报警中心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单位,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第五条  宣传、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县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必须先告知县政府政务值班室后,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电话:84664300。
  (二)县政府各直属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须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先向县政府报告,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中省市直部门在延寿县的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发生突发事件,须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收到属地政府和其他系统或行业对同一事件(故)表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信息时,经过核实后仍然不一致的,以属地政府表述为准。
  第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第十条  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

●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因旱影响城市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

●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4.2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州、地)所在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1-60天,4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3.6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0-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0-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5万人以上。

●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1-40天,1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2.4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3万人。

●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下。

●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1.8万安。

●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

●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水务局(自来水公司)、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气象局、林业局、电业局、住建局(地震办)、国土局。
  (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煤气中毒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有限空间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核事件;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非煤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路、煤矿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中毒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安监局、工科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警队、消防队)、交通局、奥德燃气、城管局、捷能热力、电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鼠疫、霍乱、SARS、流感、人感染禽流感、手足口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

 

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未超过5例。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州、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动物间发生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0例,未出现人间病例。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霍乱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100-500例,或出现人间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城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二代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预防接种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卫生局(疾控中心、人民医院、中医院)、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和生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涉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

●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大规模袭击党政军政首脑机关、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对外关系的事件。

●全省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5种以上,涨幅达200%以上,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脱销,群众心理十分恐慌。

●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其他经省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较大规模袭击重要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发生可能会损害对外关系的事件。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2-3个地(州、市)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3-5种,涨幅达100-200%,市场出现抢购,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以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其他经省应急委和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2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一次伤亡人数5人以上的)。

●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某一地区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2-3种,涨幅达50-100%,市场有抢购迹象。

●全省超过一半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地级以上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社会安全事件。

●1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乡(镇)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县级行政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1-2种,波动幅度50%,市场有抢购迹象。

●全省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情绪。

●其他经县级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部门:宣传部、公安局、信访办、教育局、粮食局、民宗局、公安局(交警队)、发改局、商务办。
  第十一条  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
  (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全县安全稳定的事件。
  (二)重点地区是指全县重要政治、商贸、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机关所在地,易于聚集的广场、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宾馆、大型商贸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客运站;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省、本市、本县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哈举办重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第十二条  须向各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市应急委工作要求需要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各乡镇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综合研判,并进行首报。首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发生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单位(人、物)、起因、性质、过程、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有关信息。续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进一步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紧急处置措施、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等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主要情况,拟请县政府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等。
  ★第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信息终报。终报信息内容要素应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本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再迅速按工作程序审批后,上报有关文字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接到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要同应急处置有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和配合,掌握最新动态,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要及时将上级领导对上报信息作出的指示、批示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对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认为要素不全、情况不够清楚的,要迅速补充核实,限时报告。信息要素包括:
  一级要素:事件的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毁情况,事件的起因、概要过程;
  二级要素:事件的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
  三级要素: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
  四级要素:领导现场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请求支持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指派专人到达事发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并与县政府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按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综合信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掌握时效性信息,报送方法可在微信《延寿县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群》发布消息。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尽可能提供图表、图片、影像等资料。为便于信息标准化处理,文字资料要使用word文档电子版通过邮箱报告(邮箱:ysyingjibangongshi@163.com),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传真或电话方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文本信息主要采用word文档“XXX值班信息”的格式上报(具体格式附后)。发文机关标志由信息报告单位规范化简称加“值班信息”组成,如“延寿镇政府值班信息”、“县公安局值班信息”等;期号按年度编流水号,统一写为“第X期”;“报告单位”统一填写各乡镇政府或部门名称;“报告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报告信息用纸统一采用规定的A4型纸;正文上下各设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并在下分隔线下标注编辑和签发人。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单位要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信息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七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信息。
  (一)对确认为一般(IV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直属部门、中省市直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二)对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直属部门、中省市直部门要力争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县政府进行电话报告,20分钟内进行简要准确书面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情况没有完全核实清楚,可以“边核实边报送”或“边处置边报送”。 县政府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进行电话报告,40分钟内进行简要准确书面报告。
  (三)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标准。
  ★(四)突发事件信息终报,原则上要在应对工作结束后3日内报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7日。

 

第八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政府政务值班室(县应急办)定期、不定期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通报。
  (二)县政府要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质量较高的进行通报表扬。
  (三)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及信息报告不规范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四)对因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延纪发〔2017〕3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