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材料】
使用登记申请、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安装告知书、作业人员证件、管理人员证件、检验机构检验的合格报告。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路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8020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审核---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