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办发〔2017〕10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延寿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延寿县委办公室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延寿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厅字〔2016〕28号)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哈厅字〔2016〕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委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加大环境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责:
(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五)协调并处理解决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六)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负责辖区内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第八条 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下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和公开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7.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公安、卫生计生、水务、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产业和资源配置等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9.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0.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有关技术政策。
(二)发改局工作职责
1.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低碳社会”建设。
3.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4.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5.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把环保产业作为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扶持,优先发展。拟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二)工科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2.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3.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
4.负责全县煤炭管理工作;建立燃煤消费情况统计制度和信息化体系并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三)教育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环保部门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四)公安局工作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查办燃煤流通和燃用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
2.对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环保部门移交的需要行政拘留案件和涉刑案件予以受理;落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卫生计生、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环保部门共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五)监察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行监督,对各部门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六)司法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计划。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九)城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和建筑垃圾处理场、及其衍生物处理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园林绿化保护及公园噪声监管,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专项治理工作。
3.依据《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牵头组织对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监督管理,对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住建局工作职责
1.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拟定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3.负责综合协调城市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负责新建住宅实行分户供热、安装计量装置工作。
4.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并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和监管。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6.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执行停止房屋拆除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水资源保护等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8.负责全县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
9.负责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
10.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一)房产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并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负责既有建筑分户供暖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
2.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此类房屋拆除单位执行停止房屋拆除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的餐饮、娱乐、宾馆、加工等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
2.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3.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的检验设备的监督检查。
7.负责对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的质量监管以及燃油品质升级工作。
8.负责对进口、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11.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三)水务局工作职责
1.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2.负责执行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地下水保护工作。
3.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饮用水管理。
4.负责依法保护河道及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江河、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违法行为。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交通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配合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开展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对摸排出的营运黄标车逐台进行复核。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做好营运“黄标车”营运资质更新工作,并组织车主进入淘汰程序。
3.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环保、安监、农业等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4.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用机动车执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五)农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农业专项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2.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3.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十六)畜牧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畜牧产业发展规划。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十七)商务办工作职责
1.负责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十八)文体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负责对娱乐场所遵守营业时间的监督检查。
(十九)广电局工作职责
配合环保部门共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卫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一级医疗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公安、环保、水务、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等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民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一)审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二)林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和全县造林绿化。
2.负责对全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二十三)安监局工作职责
1.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
3.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4.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四)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与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十五)统计局工作职责
1.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2.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六)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七)气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
2.按照《延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
(二十八)国土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配合环保、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二十九)招商局工作职责
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产业引导。
(三十)水产总站工作职责
依法处理在江河湖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减排项目。
(三十一)农机总站工作职责
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各政府部门设立专职环境保护督查专员,负责本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乡镇政府每年向县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协调同级审判、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法院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住建、城管、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公安、卫计、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县政府领导下,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