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规〔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延寿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延寿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9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统筹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成立延寿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文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马洪军 县政府办主任
张代江 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工科信局、经济开发区、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办、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局及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徐冰担任。具体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及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7月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底至2018年2月底,开展深入整治;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末,深化提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推动落实综合整治任务,及时解决发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办。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黑龙江省2016年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黑龙江省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黑安监发〔2016〕24号)《哈尔滨市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哈安监发〔2016〕104号),依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全面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摸底排查,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和城镇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
1.切实做好高危化学品安全管控。制定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安全管控措施,对硝酸铵、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进行管控,确保安全稳定。(县发改局、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工科信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房产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和检测监测手段。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县安监局、工科信局、住建局、房产局、交通局、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全面启动实施不符合规划要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摸清全县不符合规划要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逐步推进不符合规划要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县工科信局牵头,经济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县交通局牵头,工科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控。按照《延寿县党政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的职责,强化油气输送管道保护日常安全管理,杜绝新增隐患。完善我县油气输送管道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县发改局牵头,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厘清监管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县安监局、编委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建立有序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充实调整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县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完善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
1.强化产业规划布局。将全县危险化学品产业规划布局及安全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县发改局、工科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区域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县工科信局牵头,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房产局、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加快开发区规划建设。按照“产业聚集”与“集约用地”原则,制定全县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开发区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确保我县化工产业良性化发展。在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前提条件下,重点确定建设我县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形成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定点储存、专业配送的一体化格局。(县工科信局、经济开发区牵头,商务办、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安监局、交通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坚决把住安全准入关。对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局、发改局、国土局、工科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局、安监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严格安全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在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县发改局、经济开发区、国土局、工科信局、住建局、房产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局、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强化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把关,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县住建局、经济开发区、房产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建立检查台账,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提高执法检查专业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本质安全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的安全法治教育,督促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严格危险化学品信息传递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县工科信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办、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督促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全面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工程,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全面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县安监局、经济开发区、工科信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先进管理经验,采用国际先进的安全应急物资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工科信局、县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在媒体曝光,并做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县安监局牵头,发改局、工科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借助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有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县安监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4.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结合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预警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数据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县工科信局、安监局分别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参与现场处置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措施,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县公安局、县政府应急办分别牵头,县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卫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引导乡镇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县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依托公安消防力量,形成专业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依托中央和省属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家库和地方骨干救援队伍,与公安消防相互补充与配合,推进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县公安消防、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各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简化、规范、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报备制度和程序,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强化基层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步骤要点,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县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八)不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县安监局牵头,教育局、工科信局、文体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产业工人培养。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班和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解决化工产业人才缺乏问题,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存储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县教育局、安监局、人社局和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7月上旬前将实施方案报县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县安委办(联系人:徐菘泽 电话:53030749)。
(二)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从2017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17日印发的《延寿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延政办规〔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