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bet36在线开户门户网站 黑龙江省政府 哈尔滨市政府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2018年度延寿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07

 

延政办综〔201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县政府法制办制定的《2018年度延寿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2018年度延寿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的通知>》(哈发〔2017〕6号)和《中共延寿县委、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寿县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延发〔2017〕27号)有关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听取公众意见,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严禁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机制,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二)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清单动态管理。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根据职能调整,推进机构编制动态管理,使机构编制与职能调整相适应。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乡镇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完善经济调节。落实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健全我县相关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注重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五)加强市场监管。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后置行政审批改革。深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企业集群登记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六)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程,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强化政府法治意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降低登记门槛。推进行政管理中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以及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推进社会自治,加强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购买公共服务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改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机制。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完善并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审议、公开、备案、评估、清理等各项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超越职权或违背上级政策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事项,避免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内容。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以县政府名义和县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报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落实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确认主体制发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完善和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立改废并举,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及时开展专项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及时将清理后决定保留、重新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完善并落实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延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环节的操作程序,严格遵守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公众意见吸纳及反馈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于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听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建立行政决策的预公开制度,力争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
  (三)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完善、细化专家论证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构建保障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工作机制,认真对待专家意见,并提供反馈采纳情况。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严格落实风险评估制度,逐步提升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四)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讨论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切实执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落实《延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全面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适应政府工作要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六)严格决策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试行第三方评估。切实执行《延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实施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惩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严格开展环保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寸步不让,坚决依法治污。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基金风险。加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力度,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规范和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防止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骗保、漏保行为。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等问题。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充分利用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在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各个环节实现无缝对接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落实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大力推行人性化管理、柔性化执法。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延寿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将部门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划清职权边界。严格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违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建立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问题及时发现,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持续开展“企业评执法”活动,定期通报处理干扰企业投资与经营的行为。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县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范性文件,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健全诚信公务员奖惩机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十条实施意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以考核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对待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四)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体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规范和发展行政服务中心,推进实体大厅向基层延伸,推行一站式服务,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和统一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构建包括政务服务、便民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等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扩大网上办事范围,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互联网思维强化政府在线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服务功能,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机制,扩大督促核查范围,推进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健全并落实问责制度。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运用新媒体的成熟技术,创新普法形式,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地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县政府预算。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移送制度。
  (三)依法进行行政赔偿、补偿。畅通行政赔偿申请渠道,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标准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需要进行赔偿的,能够及时支付赔偿费用。将行政赔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能够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严格落实行政补偿制度,按照法定的补偿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实施补偿。

  (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大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广、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相关领域规范化调解程序,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六)改革信访工作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诉访分流引导,以确保信访办案质量。
  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将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纳入用人标准。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将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纳入用人标准。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影响工作的要调离岗位,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加强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编制常用法律知识的适用指南,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式。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三)健全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政府工作人员参加法治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注重法治实践培养。建立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职、严格守法。
  七、保障与落实机制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要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县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作用,使法制机构的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切实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着力解决政府法制机构状况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乡镇、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其他报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迟于次年2月底,报告要通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考核督促机制。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纳入各乡镇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比重不低于考核总分值的10%,加大考核力度。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和“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党委和政府督办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增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要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加强典型示范和舆论宣传引导。打造“法治延寿”,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宣传与舆情引导, 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五)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与发展环境协同推进。把深入贯彻落实本方案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合力。坚持依法推进环境建设工作,提升政府诚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带头讲求诚信,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依法承诺事项切实兑现;制定的规划、出台的政策、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要于法有据、如期兑现,不能随意改变;如因政府的原因而改变的,或者由于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确需改变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政府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坚决纠正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等问题。对各种类型企业应当一视同仁,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实行差别待遇,禁止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真正做到亲商安商富商。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曝光。